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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对及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对及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原创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2021-12-13

 

一、企业收受的增值税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应如何应对?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接到税务局稽查局的通知,其收受的增值税发票被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正确的应对方法是:

首先,配合提供资料。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其次,配合检查询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因此,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再次,配合后续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在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检查询问的同时,尽可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尽最大可能避免被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执法文书。财务人员可持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1、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依法追缴。

3、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的税款是否加征滞纳金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即:由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缴税款的,不加征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企业可以重新取得合规发票或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提供真实性资料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如何避免掉进暴力虚开公司的坑?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此类税收风险的产生,最关键还是应当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证合同内容与发票流、资金支付流、货物流等信息的一致,即“三流一致”。

 企业相关人员在购进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取得不规范发票的涉税问题,主动地、有意识地去规避风险。在交易前,对不熟悉的销售方,可通过相关的查询系统对销售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关风险。在交易时,要通过双方企业的帐户进行转账,杜绝走私人帐户转帐。转账前,应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暂缓付款,作进一步审查。对于金额比较大的交易,为保险起见,在转账前可以要求对方先将票样复印件传真过来,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总局及各地省局官方发票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企业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暴力虚开的公司进行交易,更不能向这类公司购买专票。实践中,暴力虚开的公司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没有实缴资本票贩子成立公司,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经营,而只是为了开票,因此这类公司往往没有实缴资本。

2、经营范围极广票贩子成立虚开的公司,由于不知道下游买票的企业是什么行业,因此会把经营范围囊括得极为宽广。

3、公司名称无特色由于发票上有货物名称和公司名称,为了防止货物与公司名称不相符,票贩子往往把公司的名称起的毫无特色,从公司名称中基本看不出行业特征,实践中,通常这类公司都叫某某商贸公司。

4、成立时间都在一年以内在现阶段“金三系统”下,大数据进行进销比对,对于开票公司,由于申报数据异常,超一年就会被税务稽查,因此,很多票贩子成立公司都不会超过一年,一般都会在一年内将公司注销或直接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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