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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04 18:03
关于印发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1〕7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第2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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