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9〕1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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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3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9〕1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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