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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经发局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 号)文件精神,以科技创新带动社会全面创新,充分发挥国有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科技、资本高水平循环,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组建方案,制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常开委办〔2021〕14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总原则,结合区科创基金组建方案及“两特三新一智能”等产业发展方向和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规则,《办法》主要包括出资进度、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监督考核等内容。

(一)出资进度

《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科创基金是由区政府和常高新集团等各级国有主体出资设立的引导性基金,总规模100亿元,按照实际投资进度分期认缴出资,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组织架构

《办法》第二章组织架构中,明确科创基金管理架构分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基委”)、科创基金有限合伙主体和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级。科基委为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协调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一般事项由科基委副主任牵头协调,区党政办、区委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常高新集团负责人任成员。此外科基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基委日常工作。

(三)投资运作

《办法》第三章投资运作中,明确科创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特殊情况除外;科创基金投资子基金,科基委办公室预审通过后,由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决策,对于区重点引进支持的项目由科基委进行“一事一议”。

(四)基金管理

《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科创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和退出要求。

1、管理费。科创基金运营机构在投资期按不超过基金总实缴出资规模的2%(实缴出资大于10亿元按不超过1%)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按基金尚未收回组合投资成本的不超过1%收取;特殊目的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0.5%收取;此外,对于母基金和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合计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

2、存续期。明确科创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经科基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为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子基金合伙人及科基委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3、运营机构责任。母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对候选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储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经过充分评审论证后,由母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决策,并将决策结果报科基委办公室备案;子基金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变化时,母基金运营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

4、基金退出。明确母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退出及母基金主动退出的6种情况。

(五)监督考核

《办法》第六章明确了监督考核的相关要求。

1、定期报告机制:母基金运营机构每半年度和年度两次向科基委报告基金运营情况,遇重大情况随时向科基委报告。

2、监督考核机制:科基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对科创基金实施监督考核,科创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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