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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文件


武安发〔2022〕5号



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当年度各地党委政府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考核评价指标进行,主要由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压降任务完成情况、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定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二个部分,最终形成综合考核评定分值。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计分,各占50%。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国家级、省部级或者省、市党委政府表扬、肯定、推广的,综合考核评定时给予加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被市级以上约谈、通报批评的,瞒报谎报事故或事故救援不及时不科学造成次生事故的,综合考核评定时给予适当减分。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下降或上升的,综合考核评定时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区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区安委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部署,每年5月底前编制各地党委政府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评分细则,经区安委会审定后印发施行。

第十三条 区安委办成立考核组,定期组织核查评估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平时考核。以每季度的安全生产督导情况、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抢险救援现实表现、报送相关资料的质量和时限情况等为依据。由区安委办每季度进行综合评分。

(二)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集中核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每年年底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对标自评报告。区安委办组织对照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考核评价细则,逐项核查评估,对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考核分值计分办法:平时考核成绩(四季度平均成绩)×50%+(年终考核成绩+年度考核加分分值合计—年度考核减分分值合计)×50%=单位年度最终考核分值。年度综合评定考核分值结果经区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区安委会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区安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公开。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安委办。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考核评定分值按权重折算为对各镇(重点园区)、区级机关部门推进高质量发展考核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水平”得分,纳入全区年度综合考核。与镇(开发区、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述职和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3日印发的《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武政办发〔2018〕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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