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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常财金〔2022〕5号


市创新办 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科技金融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现将《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统称“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现设立总规模为10亿元的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最高1:20的放大倍数,用于对合作银行“创新贷”业务所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业务行为。操作平台为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http://www.czcycx.com/finance/views/)或常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cz.jssjrfw.com/#/home)(以下统称“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申请贷款、付息、还款,合作银行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上受理科技企业的借款申请,并进行审核、复核、授信、放款以及贷后管理。

第三条  “创新贷”采用政银合作模式或政银担合作模式。

企业申请“创新贷”时:

1.若企业申请额度加上其在信保基金项下所有产品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可根据需要采用政银合作或政银担合作模式。

2.若企业申请额度加上其在信保基金项下所有产品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则必须采用政银担合作模式,且企业只能在一家合作银行申请“创新贷”。企业若有政银合作模式下的“创新贷”存量贷款,则需结清该存量贷款方可重新申请。

政银合作模式的合作方为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分别承担80%和20%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合作方为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于合作银行提交的“创新贷”业务,合作担保机构不再做尽职调查,实行“见贷即保”(“见贷即保”流程详见附件1)。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承担30%、20%和50%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不良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合作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不再分担业务风险(具体详见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不向借款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创新贷”支持对象为常州市市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企业。“创新贷”支持对象实行“白名单”管理,由市科技局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白名单”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发布。

第五条  “创新贷”支持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应符合合作银行的授信准入要求(合作银行将相关规定事先报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对于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申请贷款授信时,除《常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金〔2019〕29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贷”也不予支持: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第六条  “创新贷”项下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

第七条  合作期内,“创新贷”所有实际补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实际补偿总额累计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50%时,暂停所有银行新增业务;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上年度末“创新贷”贷款本金余额的10%。对超过补偿限额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业务及风险补偿金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第八条  “创新贷”贷款到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超过60天仍无法收回,合作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企业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合作银行可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三)借款合同、借据等放款证明材料;

(四)银行坏账损失的情况说明;

(五)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六)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承诺书;

(七)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受理材料;

(八)不良贷款追偿方案;

(九)常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出具的借款企业征信报告;

(十)其他证明材料。

合作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第二、三、五、七、九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验。

第三章  审核与监管

第九条  除合作银行以外其他合作方依据本操作规程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统筹推进风险补偿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申请的审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政银合作模式

1.提出补偿申请的合作银行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第八条第一至第十项清晰的、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扫描版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线上初审。

2.线上初审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1套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请材料(第八条第一至第十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核查该笔贷款是否从申请到审批、放贷的全过程实时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出具确认意见。

3.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联合核查小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银行相应贷款尽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

4.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集基金管理公司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含常州经开区,下同)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申请的补偿事项开展会审,必要时可邀请合作银行列席。

5.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方意见,商定提出补偿意见,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并报市创新办备案。如不同意补偿的,由合作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不再分担业务风险。

6.各辖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将其应承担的补偿资金(不良贷款本金的40%),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局(信保基金专户,账户信息见下,下同),由市财政局向合作银行进行补偿。

7.补偿后,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继续追偿,未经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实际发生的诉讼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后按照市区两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8.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并报市创新办备案。合作银行对核销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尽职追偿。

(二)政银担合作模式

1.合作银行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第八条第一至第十项清晰的、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扫描版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线上初审。

2.线上初审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1套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请材料(第八条第一至第十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核查该笔贷款是否从申请到审批、放贷的全过程实时在“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出具确认意见。

3.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合作担保机构成立联合核查小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银行相应贷款的尽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合作担保机构依据其管理要求对该笔贷款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集基金管理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及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申请的补偿事项开展会审,必要时可邀请合作银行列席。

5.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方意见,商定提出补偿意见,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并报市创新办备案。如不同意补偿的,由合作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不再分担业务风险。

6.各辖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将其应承担的补偿资金(不良贷款本金的15%),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局。合作担保机构按照核定赔偿金额先行向合作银行进行补偿,然后凭银行补偿证明提请市财政局按核定补偿金额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向其划转,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

7.补偿后,由合作银行牵头,会同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继续追偿,未经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实际发生的诉讼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后按照市区两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8.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合作担保机构同意后,提请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并报市创新办备案。合作银行对核销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尽职追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如实申请补偿资金,不得将《常州市“创新贷”风险补偿贷款合作协议》生效前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存在明显风险隐患的存量贷款转为“创新贷”。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常州市“创新贷”风险补偿贷款合作协议》一致,若合作协议有重大调整,本操作规程也相应作调整。

信保基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分行

账  号:10-610101040222695

附件:1.创新贷“见贷即保”流程

2.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1

创新贷“见贷即保”流程

本产品采取“线上操作”模式,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同意以“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业务资料传递平台,并对通过上述平台传递的合同等相关文件扫描件的效力予以认可。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合作银行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审查客户准入、开展尽职调查等,并对项目进行先行审批,合作银行须在其批复意见中书面明确其针对该项目所要求的所有担保措施。

2.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负责帮助合作担保机构收集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函》、相关反担保人签署的《反担保函》《常州征信授权书》,并对签章的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

3.合作银行将项目授信批复、借款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函》《反担保函》《常州征信授权书》及有关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企业性质、所属区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具体项目信息等)上传或录入“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

4.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合作银行上传及录入的资料进行非现场审核,主要审核材料的齐备性、信息填报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5.合作担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向合作银行出具《项目担保函》扫描件及《同意放款通知书》(如需)。合作担保机构不得否认扫描件的效力,并保证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6.合作银行收到合作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扫描件后放款,并在放款后7日内上传项目借款借据至“创新贷”金融服务平台确认放款。合作银行应于放款后15日内将放款项目的《委托担保函》《征信授权书》《反担保函》原件交给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也应及时将放款项目的担保函原件交给合作银行。

7.借款人提前或到期足额清偿贷款,合作银行应在相关担保责任解除情形发生后的10日内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还款凭证,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责任解除;合作银行未及时出具还款凭证的,不影响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责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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