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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商标奖补、知识产权金融奖补、专利奖奖励、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奖励、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研发活动、企业、产业和区域专利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市级重点项目。

(三)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预警及维权援助,项目组织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主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考察、项目答辩、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信息外,将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各辖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评审,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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