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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通知

常市监知发〔2022〕119号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到项目申请验收前,为保证项目按合同执行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验收管理是指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纳入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管理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划组织部门的职责

(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项目验收(或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开展绩效评价;

(三)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六)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协同计划组织部门监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协同计划组织部门审核验收项目的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配合做好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四)协调项目执行,向计划组织部门报告项目执行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五)配合计划组织部门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六)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推进。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四)接受计划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计划组织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做好项目验收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通过市知识产权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执行异常审批制度。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变更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

(二)批准。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批复。

(三)执行。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第十条 实行执行异常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按项目执行期完成合同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执行异常处置方式分为:撤销立项、延期、整改、终止。

(一)撤销立项。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可执行,须按以下程序撤消立项:

计划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应当撤销项目的情况,可直接提出,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计划组织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

(二)延期。项目不能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完成而需要延长执行期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主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2.批准。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批复。

3.执行。延期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三)整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整改:

1.项目执行不力或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2.无故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督与审计的;

3.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整改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通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项目整改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1.提出。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批准。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3.执行。整改到位后按正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给予终止处理。

(四)终止。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项目合同无法履约的,须按终止程序办理:

1.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实施工作无法进行的;

2.超过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实施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计划组织部门,或由计划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发现应当终止项目情况时直接提出,市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程序发文予以终止。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管理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批、验收组织和证书办理等环节。各环节均通过“常州市知识产权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同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书,项目合同调整的批复;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验收审批。验收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

(二)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方式。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验收申请不予通过:

1.完成合同任务低于80%,或关键任务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四)验收申请不予通过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1.总结。申请材料、数据真实,已完成部分合同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2.终止。申请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合同任务完成不理想的,按终止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验收组织方式有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

(一)会议验收。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介绍,对相关问题质询讨论,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人,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市拨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二)书面验收。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可采取书面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验收结论为通过,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四)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五条 证书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验收证书并存档。

第十六条 验收不通过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一)总结。项目验收未获通过,但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已完成部分合同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二)终止。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验收不予通过,按终止处理;已通过验收(含已办理验收证书)、总结的项目,发现有恶意造假的,撤销原验收(或总结)结论,并按终止处理。

第十七条 终止或撤销立项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财务审计,根据结果按原渠道收回全部或部分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定合理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政策、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各级知识产权局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期报送项目绩效完成进度,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保守项目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内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常市监〔2019〕4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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