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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市监知发〔2022〕118号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我局制定了《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532”发展战略部署要求,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是指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立项为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后,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机构。

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国家、省和常州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择优支持示范中心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示范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计划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联合财政等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三)批准示范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示范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示范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六)推进示范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示范中心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牵头建设示范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示范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按照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示范中心建设采用项目法管理,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和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组织立项。

第八条 在常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牵头申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计划项目。鼓励上述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已承担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再承担市示范中心建设。

第九条 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已取得一定成果;

(二)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好;

(四)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申报主体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研发投入稳定;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好;

(四)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审核推荐。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 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计划项目获批立项,即启动示范中心建设,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建立产学研服密切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协商决策制度,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运用专利等信息提升研发效能。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分析产业竞争态势,确定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推动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三)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以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为目的,研究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

(四)强化专利运用和保护。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专利实现市场价值。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做法和经验。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示范中心在建设期内应当严格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示范中心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期验收通过的示范中心,可以挂牌进入运行期,每3年为一个运行周期。运行期的主要任务是:

(一)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将示范中心作为单位内设部门或机构挂牌运行,设立独立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软硬件设施保障,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完善管理和运行制度,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年度计划。建立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例会制度,定期听取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报告,研究审议重大事项。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全面覆盖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二级学院)的创新体系。

(二)运用专利信息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引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利用专利数据和产业数据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牵鼻子”“卡脖子”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运用专利等信息提高研发效能,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三)开展高质量专利申请和布局。围绕创新成果研究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落实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率。

(四)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企业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专利价值评估,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各类标准。

(五)完善专利维权机制。明确高价值专利权利归属,完善专利风险研判、防控和维权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

(六)强化产业和区域示范带动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联合体,探索组建专利池,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主体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水平。

示范中心应当在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编制3年运行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运行任务和绩效目标,每个运行周期签订一次任务书。

示范中心承担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被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立项的,应按期完成省示范中心建设,之后纳入省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制度。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中心组织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主要评价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或者合格的,同意其进入下一轮运行周期,择优给予激励;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示范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实行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建设单位指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示范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示范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当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常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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