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