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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文件

武政发〔2022〕25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助力“两湖”创新区、“一园一城一示范”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革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调整会计记录、净资产审计(评估)增值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纳税人奖励。

4.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施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部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5.支持和鼓励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制工作,提供专业的资产审计、评估等服务。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奖励企业10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奖励企业50万元,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再奖励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6.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特事特办”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登记手续,妥善办理相关权证,所涉规费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7.企业股改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税务、商标、专利、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区权范围以外手续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做好国家、省、市相应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企业合法合规证明,相关部门给予及时办理;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和上市公司定增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予以优先解决。

8.经认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涉及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收费,按对区级产生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市

1.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经审核确认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任意连续三年,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不再享受)。

2.上市后备企业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顺利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企业200万元;申报境内外主流市场IPO材料的,奖励企业200万元;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3.经认定的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连续三年,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企业补贴。

2.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企业50万元。

3.对搬迁入驻武进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搬迁入驻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企业50%奖励。

4.新三板挂牌企业启动沪深北等交易所上市,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顺利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企业200万元,向交易所(证监会)申报IPO材料奖励企业200万元,成功在沪深北等交易所上市奖励企业100万元。

四、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1.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且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2.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兼并重组我区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兼并重组区外企业或在区外投资,并在我区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与投资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60%。

五、附则

1.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我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我区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缴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2. 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连续三年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3. 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经审核确认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科创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如最终转上其他板块,原则上不享受第二条第三款政策,已享受的研发费用奖励亦需收回。

4. 上述政策条款如有重合,企业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企业奖励。

5. 本政策意见实施范围为武进全域(不含经开区),各镇(开发区)应按财政体制落实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6.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意见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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