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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属区域、场地面积、经营场所和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变更生效。调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十五条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调整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生效。

(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所属区域、场地面积、经营场所和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变更生效。《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新增有关管理要求,增加内容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生效。

二、工作要求

(一)变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所属区域、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和名称等信息,须登录“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qy)填报相关变更信息。

(二)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变更审批时,要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条件审核,涉及所属区域、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变更的须进行实地核查,变更后仍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条件要求的,方可同意变更。

(三)相关信息变更后,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按季度分批向科技部报送相关情况,副省级城市科技管理部门须同时抄送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四)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地方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就信息变更后产生的涉税等事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协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科技部将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科技部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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