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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四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十四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14:42浏览次数: 36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号,以下简称4号文),省商务厅决定开展第十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资处。

二、初审部门

13个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三、申报标准及申报材料

认定标准请见4号文,申报材料请见附件1、附件2。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按序分别装订成册(A4尺寸),在申报时间内一式两份报所在市、县(市)初审部门,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

初审部门依据4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对申报企业上门查看核实,出具初审意见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另一份企业申报材料请留存。请各单位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以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对申报企业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申报材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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