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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到期换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到期换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11月1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部分在该《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在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时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了有效期为3年。目前,整改期将结束,有关企业《资格证书》将到期。

     为做好到期《资格证书》换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有关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换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对有关企业的资格条件予以认真审核。对达到《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格证书》;对未达到相应条件,或在3年整改期间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应予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或在申请换领过程中违反《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再换发《资格证书》。

      三、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资格证书》换发和变更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区申请换领《资格证书》情况(详见附表),连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附件:申请换领《资格证书》情况.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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