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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北区)



常开委〔2023〕32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要素在项目招引、企业培育、载体建设、创新示范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构建立足本区、服务全市、融入长三角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服务业项目招引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境内外上市公司中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国服务业100强、江苏服务业100强的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跨市级区域总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高品质外资服务业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含港澳台)、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全球(或亚洲)和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常州首店,对其开设的首店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对新引进的优质现代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次年起三年内入库税收累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三年内每年区级贡献的50%、30%、2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

三年内入库税收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三年内每年区级贡献的80%、60%、4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4.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100强、江苏服务业100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经认定,对首次列入规上统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经认定,对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入库税收新增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含批零住餐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7.支持市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加强产业集聚,每年新引进或培育新增1家符合其重点产业集聚导向的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载体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内入驻企业年度总入库税收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量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增量的2%给予载体管理机构奖励。

8.拓展楼宇经济发展空间。经认定,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三年内,入驻率达到70%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率、纳税率均达到90%以上,且年入库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市场税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商务楼宇实际入驻企业年入库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市场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库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依次递增后,同一楼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商务楼宇构建特色楼宇产业生态,打造“一楼宇一特色”,经认定,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分类的特色企业使用面积超过楼宇总面积50%且年入库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市场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申报市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9.鼓励区内现代服务业发展联盟、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举办服务业行业高端活动,对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区举办国家级、省级高峰研讨会或专业展会的,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四、支持服务业创新示范

10.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含物流、跨境电商)领域示范区、集聚区、园区、改革试点、特色基地,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新认定的国家物流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业、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大项目研发投入,对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服务技术实施创新示范且成效明显,实际投入(外购设备及软件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新项目,经认定,三年内按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同一项目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事项

1.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政策兑现工作。

2.本政策中现代服务业企业,是指开展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节能环保、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不含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除政策第6条外)、房地产开发、国有平台企业。

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必须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4.所有开票销售、入库税收的基数以2022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

5.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投资协议)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6.凡是兑现“新引进”“新认定”“首次达到”条款的单位,必须在政策兑现当年度满足要求,逾期追诉无效。“新引进”指从高新区外引进落户。

7.对全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8.本政策意见由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23年度奖励事项按照本政策意见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度奖励事项参照《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9〕58号)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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