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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省级非遗工坊申报开始啦,要点指南看这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系统性保护工作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苏文旅规〔2023〕2号)有关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首批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认定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聚焦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非遗赋能作用,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01

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适于带动就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

02

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

03

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04

设立在居民就近就业的乡(镇)、村或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并优先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

05

已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共同评审认定的非遗工坊。

本着成熟一批、推荐申报一批原则,各设区市重点推荐设施齐备、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良好、吸纳就业人数众多、健康运营突出及在本地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非遗工坊,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8个(含以内,多报不列入评审行列)。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主要采取以下程序:

申 请

由申报主体提交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辅证材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申报主体营业收入和近6个月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财务凭证、就业人员保险缴纳凭证及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非遗工坊正式文件等。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验和论证遴选,将遴选结果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再次遴选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审 核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对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核验、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论证遴选。

公 示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对遴选结果进行社会公示,负责公示期间的信访等解释工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授 牌

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予以公布并授牌。

严密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推荐申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推荐申报工作稳步推进。

严格标准程序

按照《江苏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设立指南》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公示认定等各项程序,认真填写《申报书》、报送有关辅助材料。

严肃评审纪律

组织推荐申报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关注度很强的工作,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审工作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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