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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南京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为推动南京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促进保税物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要求,现就南京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南京关区,企业拟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规划原则

(一)因地制宜,按需设立。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科学布局相关要求,秉持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二)科学布局,统筹规划。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位于交通枢纽或区域性物流中心、产业集群聚集地附近,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兼顾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动态管理,规范发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关区各隶属海关辖区内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体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两仓”整体运营情况良好、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监管要求的,积极鼓励建设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三、其他事项

南京海关可根据关区保税仓储业务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南京海关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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