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明显进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决定,将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推广范围从目前的25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和方式
本次扩大推广将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选择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性能稳定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产品,由中标企业在非试点城市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相关单位购买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1),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单位。同时,将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推广目标为3000-5000辆,四部委将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明确截止时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继续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中相关规定,开展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推广工作。
二、支持条件
推广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车长≥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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