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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04

      来源: 省教育厅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省内高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创业园(街)等,为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践实训等提供场所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引导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专业性、科研性、示范性为主要特征,搭建集创业教育及指导、创业模拟及实践、创业服务及研究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促进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高校具体负责,江苏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较为完整的、符合本校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为期3—5年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建有合理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

  (三)用于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的场地集中,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要求;

  (四)入驻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3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具有专业特点和学校特色;每年新增的不少于5个、孵化成功退出的不少于3个;

  (五)设立专门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基)金不低于150万元;

  (六)为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场租减免,免费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设备;

  (七)帮助入驻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学校各级研究实验室(平台)从事研发活动,免费享受相关技术服务;

  (八)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论证、公司注册、财务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物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创业大学生落实和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九)建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校内外创业导师团队,对大学生创业进行咨询、辅导和研究;

  (十)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实训等信息,宣传创业典型;

  (十一)为大学生提供多种创业模拟、实践、培训,年实践岗位不少于300个、上岗人数不少于600人、举办培训班不少于4期。

  第六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请。由基地建设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入驻项目(企业)情况、管理及服务情况、政策扶持情况等,并填写《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高校初审。所在高校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

  (三)省级认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后正式发文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从2012年起,示范基地以3年为一轮建设周期。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互查或抽查;期满后,集中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与省拨建设资金挂钩,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模拟与实践、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关键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典型宣传及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及创业导师定期组织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统计年报制度。高校负责统计、收集和整理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年度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上报。

  第十一条 对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示范基地”称号。对违规使用专项建设资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及追究责任,并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5日起生效。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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