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速递 >> 江苏省 >> 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意见

苏国税发〔201214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第71号)的文件精神,自2012101日起,对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称应税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一)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试点前为地税机关“单管户”的,国税机关直接使用地税的纳税人识别号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如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35号)规定重新编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重新编码的,应及时将信息共享给地税机关。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10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认定。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由于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涉及纳税人广,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210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发售发票,对已购未用的地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劳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2012101日(含)起,全面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网络系统开具方式,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2101日(含)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国税普通发票。

  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方式的,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

  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210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自2012910日起,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2101日(含)起启用。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10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纳税人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信息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的,启用国税普通发票;截止201212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先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条件成熟的地方,由同级国、地税机关商定,可以不实行过渡期管理。兼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维持不变。

  (二)自2012101日(含)起,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税机关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其领购发票的工本费。地税机关应将截至2012910日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信息于920日前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企业在用普通发票规格、样式、用量基本不变的原则,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供票信息,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供票资格、票种和用票量的初始核定、机打发票开具方式确认、发售工作及涉及税务登记证号调整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领用资格变更、开具方式调整、数据上传、发票验旧、发票缴销以及税种认定等后续管理工作。对网络开票系统的停用,由省地税局统一在2012101日操作。各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务必在2012929日前,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定的名单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标识,涉及发票认定等其它事项通过数据运维单方式上报江苏省地税局大集中升级改造项目组统一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到地税验旧或缴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结余地税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方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建立日常联系制度,“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国税发票开具系统或领购国税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三、关于个体税收征管问题

  (一)2012101日(含)以后,对原地税机关“单管户”的“营改增”试点个体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由国税机关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

  (二)2012101日(含)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暂按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后执行。以后定额调整的,国地税机关应联合核定。

  四、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