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需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委托非行政事业单位代办采购事宜。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名单详见常州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机构介绍)。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
三、实物配发项目上报时间截止为3月底、6月底、10月底,经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后,采购人自行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
四、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经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后供货。协议供货范围详见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
五、对采购人采购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审核管理。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六、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并可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当向下调整。
七、本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附件:常州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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