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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工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11-21   作者:军民结合推进处

江苏省军工学会章程
 
(201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军工学会(以下简本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Defe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及相关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行业性、联合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管理、装备使用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与桥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军民两技术双向转移、科学普及和成果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为国防科技工业和江苏经济建设做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和国防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依法维护国防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国防科技工作者服务;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兵工学会指导。本会挂靠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双方转移和推广应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协助政府主管理部门研究制订我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措施,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编辑出版《江苏军工》杂志、科技文献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信息发布,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七)开展成果奖励、先进表彰、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举办为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通讯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长单位。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根据学会需要,本会在会员中设立若干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4、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高技能人员,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2、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高技能人员。
    (六)通讯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江苏地区以外,在本学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的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会交往、合作的科技工作者。
    (七)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教学、生产、配套、管理、装备使用和中介服务的单位及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同意,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科协和中国兵工学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理事单位。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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