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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12-12-0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84号)以及《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下同)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3月30日进行。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二、考试适用对象
考试
等级

A

B

C
适用
范围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1、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城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翻译系列及高校外语教师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外语)者;
 
2、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城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注:凡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外语要求。
    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有关职称外语的政策规定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①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②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③年龄满50周岁的;
    ④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⑤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⑦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2.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3.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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