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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的通知 |
关于下发《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修订后的《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已经市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
2、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常州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提高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常政发 [2006]114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关于加快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对我市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评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项目”是指: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研制;
(二)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
(三)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工作试点、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四)创建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
(五)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三条 凡在常州市(含非省财政直管的县(市)、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以上技 术标准项目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
第四条 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经费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项目条件、额度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技术标准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属于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优先享受;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
(四)申报奖励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其申请单位应是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2位的单位;
(五)申报奖励属于第二产业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同时具有该技术标准自主有效的专利。
第六条 项目奖励额度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 [2006]114号)的规定,并结合年度预算,分别为:
——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50万元;
——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30万元;
——联盟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奖励不高于1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新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
——通过国家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通过省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通过国家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通过省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取其中最高级别的一项奖励,并且不受国家或省已有配套奖励的影响。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受理、评定
第七条 技术标准项目申报前、立项后30日内,相关单位应书面告知常州市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
第八条 技术标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常州市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四)技术标准项目立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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