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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8   来源: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工信计资[2012]9号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细化认定依据,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一、甲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乙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甲级资质降为乙级资质,其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2、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测试评估服务。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单独核算。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 财务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于3%或年均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近三年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三) 信誉
1、近三年完成的监理项目中履行了对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销售和不提供非正版软件的监督职责。
2、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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