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申请
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 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可向本协会索取或从本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 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
3、 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4、 防伪技术主要使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
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评审受理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组织专家评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和防伪产品主要开发人员应当到场参加,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答辨。
四、评审结果
评审通过的,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评审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评审未通过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