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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政府基金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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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1-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24号

 
 
政府基金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规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财综字[1995]5号)
     2、“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20日内,必须主动、及时、足额上交“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缓交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4、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
 
     二、防洪保安资金优惠政策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
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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