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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
发布日期:2012-05-23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常人社规〔2012〕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32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1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5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6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主题词:最低工资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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