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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虚拟口岸政策解读
本规定所称“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直通放行制度下,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特定货物,将进口货物原需要在口岸检验检疫环节转由目的地实施;出口时用监装和加贴封识替代口岸核查货证,并且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内地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这样避免了进出口货物口岸开箱查验,减少了在港时间,加快货物通关时间,同时省去了查验时涉及的集装箱的吊箱、仓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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