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发〔2013〕18号
关于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4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1.常州市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报名资格的终审。
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组织工作由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2、23日。原则上在常州市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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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
6月22日 |
上午09∶00~11∶30 |
税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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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00~15∶30 |
税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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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6∶30~19∶00 |
财务与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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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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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6∶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仍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为合格。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 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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