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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其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8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其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款规定中所称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扣除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应对其取得的工程款全额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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