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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23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9日

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完善见习制度,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有效提升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充分就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07号)文件精神,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充分就业为目标,有效发挥就业见习在提升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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