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江苏省 |
企业暂时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企业暂时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