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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基层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规划局
2014年6月30日
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许可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变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依法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变更和依职权主动变更两种情形。
本规定仅适用于依当事人申请变更规划许可事项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变更。
(一)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二)规划许可已经失效,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三)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变更会影响公共利益的;
(五)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七)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依法进行变更的;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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