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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资金结算
发布时间: 2014-11-07 来源: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
第一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均不计利息。 第二条 转让方在公告挂牌前须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后,按公告要求的金额,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中的首付款。 第四条 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返还。 (二)产权交易终结时,未涉及产权交易终结事项的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交易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其已交纳的保证金。 (三)已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故仍不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返还其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受让方违约的相关材料,交易所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返还的,可以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返还。 (四)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无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返还其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转让方违约的相关材料,交易所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返还的,可以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返还。 在上述第(三)项与第(四)项下面,因相关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而致使交易所不适当返还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方赔偿。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依照其他交易相关方的申请,交易所可以冻结相关方交纳的保证金: (一)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国家审批程序的; (三)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四)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五)最终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无故不与最终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六)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无故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七)《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八)交易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应当赔偿受损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九)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交易所冻结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执行依据,经交易所确认后,可向其划拨赔偿金额。如果不存在执行依据,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之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交易所拥有完全的、独立的权利判断该索赔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向其划拨赔偿金额。 上述执行依据包括相关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相关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七条 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追偿。 第八条 交易所依法有权收取的交易费用,当事人未及时支付的,交易所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汇入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二)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十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价款收付有特殊约定的,并经交易所审查同意的,可依照约定的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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