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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6-03-28 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商务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792号)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流通业绿色发展,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工作 (一)工作目标。 引导流通企业按照《绿色商场》行业标准(SB/T11135-2015,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树立绿色经营理念,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方向,建立长效机制,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2016年首先在购物中心业态进行示范创建工作。 (二)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自愿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示范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地方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向商务部推荐1-2家示范企业,并填写绿色商场创建示范推荐表(见附件1)。 3.专家审核。商务部收到各地申请材料后,将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及其评价细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将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公示公布。专家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将对绿色商场创建示范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 5.总结推广。绿色商场创建示范单位公布后,商务部将适时组织进行总结交流,推动示范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工作要求。 1.发挥协会作用,大力开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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