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速递 >> 江苏省 >> 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6-00121 信息分类  农业处 / 农业处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6-03-30
信息名称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2016〕6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 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出台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规定“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可在补助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我省结合地方实际,现重申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0号)规定执行,即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可在省以上专项资金中(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提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 

  二、中央补助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苏财规〔2015〕20号有关规定,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部分,原则上在上年底提前下达;各地要及时做好省以上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切实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市县要大力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利用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受益主体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稳定增长机制。市县要加快创新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切实调动基层和受益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有效管护。 

  四、省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竞争立项综合考虑地方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地方财力、工作任务、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对排名靠后的不予立项,取消省补资格。其中,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每年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依据。 

  五、各地要切实按照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同步验收,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涉农水利项目和资金的有效整合,集中连片、统一标准、整体推进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积极打造上规模、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精品工程、样板工程,通过示范引导、典型引路,加快推动农田水利的创新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附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 


附件下载:
   财农〔2015〕226号.pdf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