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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激励政策 |
各级人才激励政策
一、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引进
(一)引进重点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江苏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江苏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江苏省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7、8条 (二)资助及其待遇 1.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1)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50-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2)优先推荐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融资项目;享受我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3)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问题。 2.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1)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每年从引进的团队中确定8-10个“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予以重点资助。(2)对入选“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所规定的人才条件,并经核实的团队成员每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个人补贴(已获得该计划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外,对其中入选的A类“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采取一次审定方式,连续三年再给予每年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对入选的B类“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如属世界一流水平的重要杰出团队,将采取专题论证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3)优先推荐入选团队的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4)优先推荐入选团队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重点安排地方经费配套。对入选团队放宽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制,其面向不同产业或产品应用方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可不受已有在研项目的限制进行申报。(5)优先推荐入选团队的科技领军人才及相关成员担任或兼任省内高校院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自2010年起,5年资助2000名左右在我省企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对列入计划的创新创业博士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所在企业2年内给予企业创新类博士不低于10万元的薪酬。已获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再列入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范围。 二、奖励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199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第25条 (一)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受奖励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前款所称奖励性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30%。有关事项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3条 (二)非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未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受奖励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4条 (三)重大项目的津贴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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