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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商务领域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整合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制定《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商务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专门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通过整合原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省级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运作方式应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商务领域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发展规划:
(一)有利于推动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三)有利于提升我省企业对外投资水平;
(四)有利于扩大我省亟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进口;
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两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及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
(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八条 江苏省贸易促进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职责,并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操作规程;
(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基金支持项目和建议使用额度;
(三)受托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偿使用额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管理权利;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监督、考评、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七)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基金退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纳入基金管理或上缴省财政;
(八)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基金使用主要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一)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我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出口基地内的企业投资以及我省进出口企业重点对外投资项目、重点鼓励类进口项目、缓解中小商贸企业、外经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基金运营收益可通过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外经贸和流通服务领域公益性基础项目建设,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三)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
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
基金的核算与基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性担保;
(三)服务于基金宗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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