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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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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1〕7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贸促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测绘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项目。 具体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3.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成果工本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省工商、地税、商务、质量技术监督、贸促会、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农委、林业、旅游、宗教、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实受优惠政策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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