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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499X/2018-00057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天政办〔2018〕9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18-02-24 发布日期:2018-03-15
内容概述:《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常天政办〔2018〕9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4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区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常州市天宁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天宁区内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土地资源的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运用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效益为先。

(一)客观公正。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效益为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亩均效益,兼顾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六条  对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及权重为:

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5%)、亩均纳税销售收入(权重为25%)、单位能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5%)、亩均纳税销售收入(权重为25%)、单位电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0%)、亩均纳税销售收入(权重为10%)、单位能耗(电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纳税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七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按指标权重确定。

第八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本地区评价年度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研发经费占纳税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纳税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纳税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三)其它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纳税销售收入、单位能耗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五项指标的基准值参照本地区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上述五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九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评价年度上年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每单项加分就高不重复。具体如下:

(一)研发机构(含两站三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二)品牌:驰名商标有效期内加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有效期内加1分,知名商标、常州名牌有效期内加0.5分。

(三)质量: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加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加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加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加0.5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加0.5分、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加0.25分,天宁区区长质量奖加0.25分,天宁工匠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奖,每获得1个加0.1分。

(四)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加2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加1分、行业标准加0.5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1分、国家标准加0.5分、行业标准加0.3分。

(五)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有效期内分别加1分、0.5分、0.3分、0.25分。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二级评审、三级评审,有效期内分别加2分、1分、0.5分。

(七)环保信用:当年被评为绿色企业加1分、蓝色企业加0.5分。

(八)诚信纳税:当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加1分。

(九)发明专利: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加0.5分,有3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加1分。

(十)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率达100%1分,90%(含)-100%0.5分,70%(含)-90%0.3分,低于70%不得分。

(十一)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有效期内,加1分。

(十二)引进人才:企业领军人才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双创博士)的,当年加1分;入选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的,当年加0.5分;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高端经营管理人才的,当年加0.5分。

(十三)节能减排: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控制在年度目标的80%以内的,加1分。

(十四)股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分别加1分、2分。

(十五)转型升级:评为智能车间(工厂),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列入市专精特新等特色企业培育库加0.5分;列入市十大产业链库加0.5分。

(十六)技改投入:企业当年设备投入(以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额为准)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0.25分、1分、2分。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素质加分。

第十二条  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含)。

(二)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含)之间。

(三)C类(监管调控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95%(含)之间。

(四)D类(落后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第十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经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调档

(一)上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二)上年度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不予列入D类。

(四)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五)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上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六)上年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七)凡省、市、区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第十四条  一地多企的,若为一家企业多块牌子的,应将相应数据合并计算;开发区、镇、各街道认为有必要单独核算的,若为租赁厂房的企业,则按各企业租赁面积分别计算,出租厂房的企业,扣除其出租面积后计算;开发区、镇、各街道认为需要合并计算的,则可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的,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开发区、镇、各街道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暂缓定类;开发区、镇、各街道初步认定不适宜参评,并经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企业可暂缓定类。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暂缓定类,暂缓定类企业设定为T类企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综合评价为ABCD四类的企业,在资源要素供应、政策优惠、金融扶持、污水处理费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开发区(雕庄街道、青龙街道)、郑陆镇应自行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实施,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心城区(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兰陵街道、天宁街道)在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制定相关政策并实施。差别化用水、用电、用气等政策待省、市明确后,参照执行。

(一)A类企业

1.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企业新增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资源要素。

2. 优先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3. 优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4. 优先享受苏微贷苏科贷等融资政策。

(二)B类企业

1. 保障企业现有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资源要素。

2. 支持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3.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三)C类企业

1. 支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2. 禁止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

3. 不得新增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4. 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

1. 允许开展各方面的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产能扩张。

2. 禁止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

3. 禁止新增项目建设用地。

4. 不得新增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并限期削减。

5. 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不得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五)T类企业

参照B类企业执行,上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消防、环保事故的企业按照D类企业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天宁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开发区、镇、各街道为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运用等步骤。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纳税销售收入、实缴税金每月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分析。其他指标每半年或一年采集一次。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价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镇、各街道审核后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对当年度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调整或增补情况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镇、各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要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 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2. 亩均纳税销售(万元/亩)=纳税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3. 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实缴税金/工业生产综合能耗

4. 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

5. 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6.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7. 研发经费占纳税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纳税销售收入

8.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评价值÷基准值)×指标权重分+综合素质得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 实缴税金。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 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3. 纳税销售收入。指企业在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4. 工业生产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不包括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5. 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

6.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

8. 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9.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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