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口岸 |
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
![]()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