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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
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常民规〔2023〕2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订《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苏社管〔2023〕15号)、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民管〔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的;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公益创投、参与社会服务的; (三)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交流合作、项目开展等有所支撑的; (四)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人才建设、能力建设、品牌选树的; (五)其他有助于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第三章 扶持重点及标准 第四条 党建引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党建政策宣贯、组织协同管理、党性教育培训、规范指导监督,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培育孵化、互联共享、能力建设、示范基地、典型展示提供资金支撑,完善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日常管理、常态考评、志愿服务等激励机制。 第五条 日常监管。落实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年度检查、专项抽查、财务指导、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交流展示等,提供相应资金保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全市社会组织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坚持社会组织非营利宗旨和公益属性,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购买服务。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完善部门参与、分层分类、多元投入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建立购买项目清单,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教育培训、人才培育、公共管理、活动组织、专业咨询等方面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条 基地培育。发挥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示范作用,在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资源链接、品牌打造、督导考核等方面加以提升。鼓励各辖市(区)、镇(街道)、有条件的村(社区)及相关区域平台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成长和服务的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营市级基地,并对日常管理规范、培育组织有力、综合效能较高、工作特色明显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予扶持,其中辖市(区)基地每个扶持不超过6万元,镇(街道)及其他类别每个扶持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公益创投。鼓励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长,主动对接基层群众需求,积极开发公益服务项目,在服务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关爱“一老一小”、助残助孤、帮扶济困、扶贫协作、社区治理、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组织专家从组织发展、项目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项目等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 等级评估。加大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前辅导和结果运用力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税优惠、参加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予以资金扶持。对首次评定为5A、4A、3A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提升的,补差发放。 第十条 人才培养。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加强运营管理,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技能和实务能力。对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财务管理、技术技能、组织运作等方面培训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品牌扶持。选树一批管理能力强、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和领军人物,打造一批服务品牌,挖掘一批创新案例,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组织开展社会组织项目和品牌展示活动,有效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好声音,充分展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良好成效。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相关内容,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定,酌情给予相关扶持。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基地培育、公益创投扶持资金申请和评审主要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发布通知,明确当年的计划安排、资格条件、时间步骤等。 (二)组织申报。广泛发动宣传,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三)组织评审。根据工作流程,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开展评审。 (四)评审确认。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5A、4A、3A级社会组织经各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类别资金扶持根据具体通知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十七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对前期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预拨方式,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预算的50%。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结合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督促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扶持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由民政部门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 (六)出现重大舆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依据和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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