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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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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23号
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1、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第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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