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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12〕1号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我省协议供货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省级协议供货项目数增加到22个,在方便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协议供货工作的发展和项目数量的增加,也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协议供货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协议供货实施期限
办公用纸、汽车轮胎、汽车保险和汽车维修四个项目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2012年3月31日,公务印刷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2013年3月31日,期满后执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
公务用车和会议接待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我省有关政策明确之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家具、工程、财务审计和物业管理四个新增项目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共16个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其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照相机和摄像机每季度一期,其他项目每半年一期。
二、明确各协议供货项目分工和责任单位
公务用车、会议接待、财务审计、物业管理、办公用纸、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项目2012年至2015(含,下同)年的责任单位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印刷2012年责任单位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至2015年责任单位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家具、工程、汽车轮胎、汽车保险、汽车维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2012年至2015年的责任单位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等项目2012年度仍委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具体招标,2012年以后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招标单位。但这些项目在省级的管理、协调、服务及统计等工作,应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本条确定的分工负责。
三、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议供货工作
(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
要强化对供应商的监督,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关系;及时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及数据;积极做好日常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早谋划,全面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办法,想方设法解决目前协议供货存在的种种不足,并有效落实节能环保等政策措施。
要在责任期限内分项目拿出切实有效、科学可行的,能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系统性方案,包括按项目建立健全有效的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管理制度、解决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匹配等问题。
特别是要加强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协调合作,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和影响,加大对区域联动项目和已由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招标的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分析研究力度,深入探讨,完善方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逐步回收具体招标工作,共同推进南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二)各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和协议供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行为。
不得随意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
要建立健全协议供货产品的购置管理办法,强化岗位分设和相互监督机制,避免个别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不合理和违法违规现象。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操作,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坚持最大程度询价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工作创新,创造更好服务。
要推动集中采购向以集中批量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方向发展,引导集中采购向集约化、批量采购模式的升级。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解决问题。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绩效的评价,从方案设计、制度设计到后续管理全面考量,优中选优。并将各协议供货项目的工作绩效纳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要科学安排协议供货分工,合理推进项目轮换交流,充分考虑各采购中心的综合实力、工作负担和建议要求,并加以妥善安排和协调,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江苏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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