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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许可项目名称: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1号令公布)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计量检测设备以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4、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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