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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105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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