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奖励。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等前期投入;事后奖励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积极探索有偿资助、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资助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加强与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联动,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