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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改增”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税务规划

作者:赵亮日期:2013-01-09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改增”政策

 2012年以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截止到12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制定出台了11部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管理的文件,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件集中归纳梳理如下:

  一、对基本政策法规的归纳梳理

  在《》()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三个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这三个文件分别包括:

  1、《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明确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退税率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和时间等问题。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文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采用正列举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列举范围的服务项目则不得执行此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文件有两个执行时间,分别是2012年1月1日和 2012年7月1日,一定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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