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 日期:2013-01-10 |
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流转税篇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流转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免征增值税
《》()规定,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